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3號聲請人 秦文倉 相對人 洪天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06年度勞執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惟其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