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9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賜德 上列聲請人與 温世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2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票號:FBC0000000、FBC0000000),並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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