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12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126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債務人 林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零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陸佰參拾壹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民事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