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9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0月21日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6年1月29日以96年度簡字第2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
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