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除字第3170號聲請人庭菘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除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未依上開法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
民事第三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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