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918號原告甲○○
號丙○○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習賢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陳衍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