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2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聲減字第1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又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7月7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之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10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5年7月4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85
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及於95年7月30日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