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200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200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被   告  郭居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6年8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玖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貳仟貳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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