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2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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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211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萬來明
被 告 朱芸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
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及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0弄00
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份可佐,而侵權行為地在新
北市○○區○○路2段與南興路口,亦據原告於起訴狀記載
甚明,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