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407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
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紙對原告之票據權利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按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所為之判決,判決
書得僅記載主文。又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
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
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及第384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有本院95年8月
10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是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4條之1第1款、第384條、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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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發票人│到期日│本票裁定案號│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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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92年10月17日│400,000元其中之│自92年10月17日起│ 羅錦明 │未記載│本院95年度票字│
│││87,000元│至清償日止按週年│乙○○││第22452號│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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