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 馬小移調 字第7號返還投資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8月1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馬公簡易庭調解室調解,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吳清林
通 譯 呂黎艷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薛國忠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5年8月20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60,000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兩造就民國九十二年七月間購買未上市股票所生爭議,經兩
造相互溝通後,發現純屬誤會,於相對人給付上述金額後,
聲請人放棄一切民刑事追訴權利,不再追究。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清林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