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小補字第10號
原 告 乙○○
之6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溢付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而本件雖有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
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但兩造已於民國95年8月11日
調解不成立,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