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小補字第10號
原   告 乙○○
            之6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溢付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而本件雖有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
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但兩造已於民國95年8月11日
調解不成立,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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