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小字第59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營小字第59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8月16日上午9時4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田富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壹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三八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田富蓉
法   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書記官田富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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