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7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朱光仁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附表:
┌─────────┬────────┬────────┬───────┐│編號│01│02│0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恐嚇取財未遂││├─────────┼────────┼────────┼───────┤│宣告刑│8月│6月││├─────────┼────────┼────────┼───────┤│犯罪日期│94年12月31日│95年01月03日││├─────────┼────────┼────────┼───────┤│偵察機關│臺北地檢署│板橋地檢署│││及案號│95毒偵132號│95偵128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5上易2498號│96上易378號│││├─────┼────────┼────────┼───────┤││判決日期│96年02月27日│96年05月22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5上易2498號│96上易378號│││判決├─────┼────────┼────────┼───────┤││確判日期│96年02月27日│96年05月22日││├───┴─────┼────────┼────────┼───────┤│所犯法條│毒品第10條第2項│刑法第346條││├─────────┼────────┼────────┼───────┤│減刑後宣告刑│4月│3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