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政興 代理人 陳惠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政興自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共積欠新台幣(下同)2,248,374元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所得及收入清單、金融及非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受扶養人財產清單、債務人清單、親屬系統表、財產增減變動表、更生償還計劃書、償還計劃表、債務人所有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戶籍謄本、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7及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人壽保險單、萬泰銀行存摺及郵局存摺影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機車行照影本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函調聲請人近3年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調聲請人之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向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調聲請人積欠債務明細,有相關函查料在卷可考,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言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100年6月27日下午4時時公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