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10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兼法定代理人乙○○原名 劉素如 .被告丁○○原名 賴志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一、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