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國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國字第24號抗告人 蕭正朋 上列抗告人與被告司法院長 許宗力 、最高行政法院院長 蔡進田 、高等行政法院院長 吳明鴻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6年2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抗告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
5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0日本院106年度重國字第24號駁回原告之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3月28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4月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