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75號原告 陳淑芬 被告 蘇景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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