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更二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更二字第5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萬庭 選任辯護人 林李達 律師( 法扶 律師)
吳孟玲 律師(法扶律師) 林宇凡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萬庭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萬庭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09年3月2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3月30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連育群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