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536號抗告人 余沛錞 (原名: 余心慈 、 余月華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 陳憲欽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16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繳納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2月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年2月25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