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原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原告 林芮甄 被告 王行易
王紹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8年度原上易字第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許永煌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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