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564號上訴人 吳旭東 訴訟代理人 何仁崴 律師
賴文萍 律師被上訴人深圳市永福測量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惠彬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複代理人 陳俊翔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昱維 律師複代理人 呂紹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15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且請兩造就附件所詢問事項,於109年4月27日前各自具狀到院,暨將繕本送達對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玉珮
法官何君豪法官朱美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林敬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