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14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銘珠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