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家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簡字第12號原告乙○○被告高雄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2月1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黃進遠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家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簡字第12號原告乙○○被告高雄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2月1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