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0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60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602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36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電子遊戲機「九龍珠」機台玖台(含IC板玖塊)、「金蘋果」機台肆台(含IC板肆塊)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律,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附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李玉霜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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