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緝字第15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鄧雅心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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