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6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益明小客車租賃行即.
商業統一編號:00.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民國101年6月21日所為之裁決處分(原處分案號:雲監裁字第裁72-KAL07695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益明小客車租賃行即 柳後明 不罰。
理由
壹、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異議人)益明小客車租賃行即柳後明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01年5月22日上午9時47分,行經雲林縣雲145公路39.8公里處,以時速129公里之速度行駛,因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未滿80公里之駕駛行為,經警製單逕行舉發,嗣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下稱原處分機關)以其違規事實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之規定,吊扣異議人該汽車牌照3個月。
貳、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為租車車行,違規當時系爭車輛係出租予 李承家 ,事後才從李承家的朋友口中得知李承家租車之前都是開改裝車,因自己的車賣了,才來租車,也難道他會開快車。異議人與李承家不熟,開車是李承家個人的行為,異議人無法掌控,要扣營業用車牌,實在不公平。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參、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第4項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目的,係慮及汽車所有人擁有支配管領汽車之權限,對於汽車之使用方式、用途、供何人使用等,得加以篩選控制,並擔保其汽車之使用者具備法定資格及駕駛行為合於交通管理規範之義務,否則無異縱容汽車所有人放任其所有之汽車供人恣意使用,徒增道路交通之風險,殊非事理之平。是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第1項第2款、第4項規定「吊扣汽車牌照」之處分,應係針對汽車所有人所設之特別規定,自不得僅以汽車所有人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指出汽車之實際使用人,即遽認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第1項第2款、第4項規定之適用。上開吊扣汽車牌照之特別規定,屬行政義務違反之處罰,並未排除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4項推定過失等規定之適用,是汽車所有人,自仍得經由舉證證明其無故意及過失而免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1號參照)。
肆、經查㈠系爭車輛於101年5月22日上午9時47分,行經雲林縣雲14
5公路39.8公里處,以時速129公里之速度行駛,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未滿80公里之駕駛行為,此有舉發照片、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前開裁決書等在卷可憑,且為異議人所不爭,應堪認定。
㈡本件異議人係經營小客車租賃事業,於101年5月21日上午
11時25分將系爭車輛出租與李承家使用,李承家於同年月22日上午10時將系爭車輛歸還異議人,業據異議人提出其與李承家間之汽車出租單、契約書及雲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異議人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應堪認定;而本件交通違規時間為101年5月22日上午9月47分,係在李承家將系爭車輛交還異議人之前,故本件違規之駕駛人應係李承家無疑。
㈢異議人主張,開車是李承家個人的行為,異議人無法掌控等
語,請求撤銷原處分。本件異議人於出租系爭車輛予李承家時,業已檢視其汽車駕駛執照為合法有效,此有異議人提供李承家之駕駛執照影本可憑,是異議人對於系爭車輛之使用者李承家具備駕駛汽車之法定資格,應已盡其篩選控制之義務。然異議人經營汽車租賃業務,對於承租人向其租賃車輛之後,是否依照相關交通規則行駛,係異議人所無法預防掌握,尚難苛求異議人就車輛承租人之駕駛行為皆負擔保義務,故本院認異議人既已檢視李承家具備合法駕駛汽車之資料,則異議人對於李承家所為本件交通違規行為,即無故意或過失可言,是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對異議人應不予處罰。
伍、從而,本件異議人對於李承家之駕駛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可言,原處分機關遽以裁罰,難認允當。異議人聲明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改諭知異議人不罰,以資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9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淵森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書記官林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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