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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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6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南投縣草屯鎮戶政事務所)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貳點陸伍公克)、大麻種子貳拾顆(總重零點伍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緝字第35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雖據不起訴處分,惟為警所查扣之海洛因2包(合計淨重2.65公克)及大麻種子20顆(總重0.51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均含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2.65公克),有該局91年6月3日調科壹字第140008322號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稽,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另扣案之種子20顆,經送鑑定結果,均含有大麻成分,亦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91年6月3日調科壹字第140008323號鑑定通知書1紙存卷可參,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洵為違禁物。又被告上開施用毒品案件,因被告已於95年8月3日死亡,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3月12日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盛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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