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苗繼業律師右列被告因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張文毓法官柳章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