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六二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六0四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六0四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惟查:本件相對人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六0四號民事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後,相對人業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湖簡字第六五一號訴請聲請人履行契約,是相對人既已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之聲請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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