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法定代理人己○○
乙○○被告丁○○
2樓兼法定代理人庚○○
2樓丙○○
2樓被告新銳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陳心婷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抗告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