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51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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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5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51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許慧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零肆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許慧茹於106年08月02日向聲請人借款560,000元,雙方約定自106年08月02日起計息並按月清償,其餘約定詳如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帳務明細(證一),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聲請人已對相對人多次催索均置之不理,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全數清償。
釋明文件: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