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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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2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具保人甲○○
19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涉嫌公共危險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林勝利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子誠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