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3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2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戴金龍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違背安│有期徒刑參│99.1.21│本院99年度│99.3.15│本院99年度│99.4.15││││全駕駛│月,如易科││審交簡字第││審交簡字第│││││致交通│罰金,以新││1189號││1189號│││││危險罪│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違背安│有期徒刑貳│99.3.14│本院99年度│99.4.28│本院99年度│99.5.31││││全駕駛│月,如易科││審交簡字第││審交簡字第│││││致交通│罰金,以新││2281號││2281號│││││危險罪│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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