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2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244號原告 潘勝峰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書記官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