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42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江讓 即勝裕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郁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寶郁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出相對人寶郁企業有限公司廢止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公司章程及查報有無選任清算人。並提出清算人及公司廢止前全體董事或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2年10月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