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3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881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之5(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 蕭守厚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1月31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0月3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1月3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