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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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3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吳西源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經訊問後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蕭胤瑮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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