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6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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