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小字第372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投小字第372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路○○號
法定代理人 乙○○  台北市○○路○○號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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