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九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由其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洪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洪年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