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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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8號原告鴻慶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鴻順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
楊淑華 律師原告與被告曄昌營造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1,8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