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書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潘豐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