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易緝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何清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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