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6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56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566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文豪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66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文豪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謝文豪係告訴人 黃淑 惠之配偶,二人間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且告訴人前以被告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乙案,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0日以99年度家護字第220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准予核發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附卷可稽,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之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夫妻關係,本應相互尊重,其明知本院已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竟仍無視於上開保護令之內容,為前揭家庭暴力之犯行,所為非是;兼衡告訴人於偵查中已撤回傷害部分之告訴,暨告訴人所受之傷勢、被告自稱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書記官蕭永同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26693號被告謝文豪男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湖內區○○○路250巷32弄9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文豪係 黃淑惠 之配偶(2人於民國99年12月29日離婚,復於100年1月24日結婚。),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謝文豪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9年11月30日以99年度家護字第220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民事保護令),裁定令謝文豪不得對黃淑惠(於100年1月24日由謝黃淑惠改名為黃淑惠)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黃淑惠為騷擾行為。謝文豪嗣於99年12月11日收受上開民事保護令,且知悉該民事保護令之內容,竟基於違反該民事保護令之犯意,於100年9月7日凌晨2時許,在其與黃淑惠共同位於高雄市湖內區○○○路250巷32弄9號住處二樓樓梯口,因與黃淑惠發生口角爭執,竟基於傷害人之身體之犯意,以左手肘撞擊黃淑惠之腹部並徒手毆打黃淑惠之臉部,致黃淑惠嘴唇受有傷害,以此方式違反上開民事保護令。
二、案經黃淑惠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下稱湖內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謝文豪於警詢及偵查│其於上揭時地與告訴人黃淑│││中之供述。│惠互相拉扯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及偵│全部犯罪事實。│││查中之證述。││├──┼───────────┼────────────┤│3│民事保護令、湖內分局保│被告知悉上開民事保護令內│││護令執行紀錄表各1份。│容之事實。│├──┼───────────┼────────────┤│4│照片4紙。│告訴人之嘴唇受有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謝文豪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檢察官倪茂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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