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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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緝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緝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昇飛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一OO年十一月十五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昇飛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所涉上開罪嫌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李昇蓉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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