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十四號
原告 林進益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萬零捌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陸佰玖拾陸元,折合新台幣捌仟零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零肆拾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培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劉永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