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十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姜世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廖文章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十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姜世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