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5號

聲請人 洪燕

上列聲請人洪燕因與相對人 洪銘鴻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洪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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