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5號
聲請人 洪燕
上列聲請人洪燕因與相對人 洪銘鴻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洪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5號
聲請人 洪燕
上列聲請人洪燕因與相對人 洪銘鴻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洪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