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46號

上訴人 李伊妍

送達代收人 周子樂 住○○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明憲 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裁判費233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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